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2017-03-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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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办发〔2017〕2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3

岳阳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相应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场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四)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的,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

(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县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

(一)直接举报。举报受理机构为岳阳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中心,设县环境监察大队,举报电话:12369、0730-7637110。

(二)网络举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http://www.yyx.gov.cn/hbj/)。

(三)信函举报。举报邮寄岳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信访室,邮政编码为414100。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被举报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基本违法事实情况及相关材料(照片、录像)等;

(三)举报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的情况和资料齐全,内容客观真实,没有谎报;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被他人举报,相关情况未被环保部门掌握,且未被新闻媒介曝光报道;

(三)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指认环境违法现场;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已作出有效处理决定,环境违法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限期治理、关闭或刑事责任追究。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有罚款金额的,按照罚款金额5%的标准奖励,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没有罚款金额的,奖励500元;受到行政拘留的,奖励2000元。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给予限期治理的,奖励500元;关闭的,奖励1000元。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事罚金5%的标准奖励,最低不少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没有刑事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奖励5000元,其他的奖励3000元。

(四)一件环境违法事件中有多个环境违法行为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环境违法行为人受到多种责任追究的,只能奖励一次,择其最高一种奖励。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先有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查处,再次涉嫌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九条 在县环保局设立岳阳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基金,奖励由县环保局审批发放。岳阳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中心对举报人身份核实并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起30内,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县环保局规财股领取奖金,也可采用转账方式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县环保局负责代缴代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环保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环保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