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5-1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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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切实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适用以下用人单位: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其它所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运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当年稳岗补贴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节余额,如果上年度基金收支节余不够,可从历年滚存节余中调剂使用,但不得超过上年度稳岗补贴总额。

(二)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岳阳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

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单位裁员比例=(上年度单位年末参保人数-上年度单位年初参保人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非因用人单位产生的减员包括以下情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退休、死亡、升学、入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积极采取在岗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补贴标准

(一)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对其它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

四、工作流程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申报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9月30日期间,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上年度稳岗补贴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2015年度的申报截止时间延缓至12月31日。

(一)调查核实。收到申领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裁员比例及稳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网上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岗位数、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

(三)部门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调查核实和公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账户,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户。

五、其他事项

(一)属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的,须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加盖公章。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三)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稳岗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五)稳岗补贴所有申报审批资料必须建立台账,市人社、财政部门将组织检查。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用人单位,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六)失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单位全部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员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及时上报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将失业动态监测情况定期报告市人社部门。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审批表;

2.用人单位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诚信承诺书;

3.用人单位转岗培训补贴明细表;

4.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