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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2-12-07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政发〔201214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二-十 二-六


 

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参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县”为主题,以“转型升级、更大更强”为主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

第六条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任务,并对分管部门及分管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处理县政府的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县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局局长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九条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在县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权、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岳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都要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程序,否则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县政府作出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都要举行听证。要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意见、面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信力。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县政府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完成专家库的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织作用,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邀请县政府法制办参与调研讨论。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时,应由县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县政府法制办要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和形式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民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及时制定、修改或停止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到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以及土地储备、国有资产处置等政府重大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岳阳县政报、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强化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完善县长信箱、12345公众服务热线办理机制,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县政府领导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完善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健全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制度,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有关领导列席,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或组织实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经研中心、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相关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常设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人武部有关领导列席,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初审,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协调、审核后,再报县长确定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议题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应当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议题及相关文稿于会前2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县政府督查室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并定期通报。

第四十五条  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召开的需要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后安排分管县长参加。

第四十六条  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有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应由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凡以县政府主管工作部门名义召开的、有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经分管副县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参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代替、迟到、早退、缺席。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合并召开。

  第九章  坚持请示报告及通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制度。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一般情况向分管县长请示报告;特别紧急的重大情况,可直接向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对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责任,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四十九  县政府应向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度计划、中长远规划的制订及执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调整及执行,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经济结构调整、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修编、城镇建设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县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五)按规定应向县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十  县政府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报告或备案的事项:

(一)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度计划、中长远规划的制订及执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调整及执行;

(二)经济结构调整、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修编、城镇建设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全县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四)按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工作和报请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应向县政协通报的事项:

(一)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度计划、中长远规划的制订及执行,财政预决算的制定、调整及执行;

(二)经济结构调整等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及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修编、城镇建设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三)涉及全县范围县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四)其他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向县政府请示报告或备案的事项:

(一)制定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政策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国有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及上报国家、省、市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数据;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 按规定应向县政府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湘政办函〔2012148号)的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上级批示件和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登记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凡要求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各承办部门均应代拟草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部门会签,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属一般事项或分管县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县长签发;重大事项、上行文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县政府公文登记、初审、核稿、用印、公布、送阅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具体负责。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解释及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切实改进文风,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发言之有物的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非发不可的文件控制范围。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决定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前经县政府领导同意。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带头遵守“八条禁令”:禁止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禁止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禁止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禁止工作中餐饮酒;禁止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禁止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禁止酒后驾车;禁止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倡导“学习即工作,工作即学习”的理念,积极开展学理论、学政策、学经济、学法律、学科技、学管理“六学”活动,实施推荐读书目录制度,提倡“一个-读一本好书、一个-读好一本书”,着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政府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第六十二条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城或近城乡镇的,分管县长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发生在偏远乡镇的,分管县长必须在1小时内赶到,做到靠前指挥,现场处置,确保稳定。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表彰等活动和达标评比,可搞可不搞的评比坚决不搞,非搞不可的评比整合进行。凡要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论坛、庆典、剪彩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凡国家、省、市领导来我县检查、调研、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需县政府接待的,有关单位应提前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请示县政府领导后安排接待。重大接待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接待方案,报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县长出差(出访)应向县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报告,超过两天时间的,须同时向县长报告。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释。《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岳县政发〔2005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12 -6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