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4-03-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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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财函201422

关于印发《岳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岳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岳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一四-三-十

 

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4-3-10

附件:

岳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国家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生态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编制下-度预算时将需要实施的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以项目为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五)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是用于功能区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及必要的管理经费等方面支出,主要包括:
    (一)生态保护支出。用于功能区管理及能力建设、常管护、宣传教育、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修复、资源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
    (二)城乡环境保护支出。用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与保护等;小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优美环境及生态创建等;农用化学品(化肥、农药、农膜等)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宣传教育、试点示范等支出。
    (三)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常管护、宣传教育、试点示范等支出。
    (四)生物及物种资源保护。用于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及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等支出。

    (五)民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用于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提高小学学龄人口中接受教育的比重,增加医院、卫生院的实有床位数,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等支出。
    第五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实行项目申报制。生态功能区建设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功能区建设要求,制订项目的-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每--初,各有关单位向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统一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功能区生态保护的要求。县财政局、县环保局根据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项目-度实施计划。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承包合同申请拨付工程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此工程财政资金的30%。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拨付。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承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财政局按项目概算中财政补助资金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使用一-后,未发现非无法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付。在此期间,若项目存在由于非无法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停止项目立项,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十三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岳阳县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绩效评估管理制度,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岳阳县国家生态功能区项目的考核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暂行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生态环境及公共服务指标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每--初由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当-各项指标计划,并列入当-对各部门目标考核。各部门要按计划制定措施,完成相关指标,杜绝因工作失误影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执行。

 

 

 

 

 

 

 

 

 

 

 

 

 

 

岳阳县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岳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刘小良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亮甫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承棉    县环保局局长

      员:汪      县财政局副局长

钟志勇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友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德保    县农业局副局长

刘建平    县林业局副局长

刘季用    县水务局总工程师

颜成员    县环保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环保局,吴承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颜成员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