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县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3-06-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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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发【2013】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 3- 16 印发的《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发〔2012〕5号)同时废止。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3 -6 -20

岳阳县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奖励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奖励是指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县财政增收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包括企业税收上台阶奖、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科技进步企业自主创新奖、名牌产品奖、综合治税奖、招商引资奖、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奖等。

前款规定的奖项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县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每-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地方税收是指县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18.75%)、营业税(75%)、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75%)、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第四条  企业税收上台阶奖

(一)奖励对象:当-实缴县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30万元(剔除退税)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以及在享受园区奖励扶持政策期内的企业除外。主要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奖励标准:奖金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当-实缴县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增收额的3%给予奖励;递增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部分,按增收额的2%给予奖励。上-度税收收入增幅为负数的,以以前最高-度税收收入为基数计算。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县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申报时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始缴税依据。

第五条  乡镇(含东管局)财政收入上台阶奖

(一)奖励对象:-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增幅均超过-度预算所确定的乡镇级平均增幅的乡镇(含东管局)。奖金的50%用于奖励当地党政负责人以及为财政增收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奖金的50%奖给单位。

(二)奖励标准:地方固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地方固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增长额的8%给予奖励;地方固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由县财政局根据-终财政决算报表数据确定获奖对象及奖金数额。

第六条  科技进步企业自主创新奖

(一)奖励对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研究成果的科技人员;自主创新发明成功申报国家专利,并且该专利实施以后一-内形成税收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自主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称号的企业;创新成功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的企业;组建国家、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或实验室(工程中心),并被国家和省级正式认可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科技人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科技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科技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0.5万元的奖励。

2.自主创新发明成功申报国家专利或科技成果,且该专利实施以后一-内形成税收在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3.通过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奖励。

4.通过创新成功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的企业,且获得该资格后第一个-度内税收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5.组建国家、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或实验室(工程中心),并被国家和省级正式认可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万元。

6.对帮助企业获得上述科技进步成果的县科技部门按其他办法予以奖励。

(三)申报程序:上述奖励由个人(单位)向县科技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县科技进步企业自主创新奖励申报表》,科技局审定后报县财政局。申报时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专利技术证明,获得奖项和称号的文件、证书(牌匾)、证明、原始缴税依据。

第七条  名牌产品奖

(一)奖励对象: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法人申报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农业产业化企业按岳县政办函〔2013〕16号文件执行﹚。同一企业不分-度,同一行业产品(商标)获得同一级次奖项的,不论次数只给予一次奖励。对帮助企业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县工商、质监部门按5万元/件安排工作经费;对帮助企业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 称号的县工商、质监部门按5000元/件安排工作经费。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直接向县工商局、质监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县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县工商局、质监局审定后报县财政局。申报时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获得奖项的文件、证书(牌匾)、原始缴税依据。

第八条  综合治税奖

(一)奖励对象:县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奖励标准:协税护税部门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

门征收税款、并在正常征管申报之外入库的税收,实际协征税款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按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部门单位由县国税、地税局确认,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县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

(一)奖励对象: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1.引进投资奖励: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进境内外资本﹙不含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业﹚,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3‰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2‰奖励;引资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1.5‰奖励;招商引资项目从取得税收的第一个-度起,另按实缴县本级地方税收的10%连续3-奖励安排引资单位工作经费。

2.引进技改、扩改项目奖励: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的县属企业,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1.5‰计算;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奖金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奖励:在我县每新设一个内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给予一次性奖金7万元,奖励引进机构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县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申报时同时提交:引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引进企业税务登记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形成固定资产的价值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土地使用证及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及发票、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有效证件;投资款银行进账单、原始缴税依据。

第十条  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奖

(一)奖励对象:县内银信机构。

(二)奖励项目:银信机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价指标为银信机构在岳阳县行政辖域内当-贷款投放规模(银信机构当-累计投放贷款数)、贷款净增额(按各银信机构上-末贷款余额为基数,上-度贷款余额为负数的,以以前-度最高额度为基数)、存贷比例(银信机构本-度内存贷比),其权重分别为25%、60%、15%,绩效评价指标达到县域银信机构平均值的计满分,每超过或降低一个百分点,增加或减少1分。

(三)奖励标准:

1.银信机构在考核评比中获得第一至三名,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2.银信机构对县域内工业和涉农贷款及县政府重点项目贷款-净增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1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3000元。

3.银信机构对核销改制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及企业事业单位呆滞账的按核销贷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政策性核销除外﹚。

4.县人民银行严格履行国家货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维护县域金融稳定,认真经理国库,协助财税收入及时入库,按考核-度内银信机构奖励金额平均数予以奖励;县人民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支农再贷款,每争取投放1000万元另奖2000元。

(四)奖励办法:

1.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参与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元-底前完成考核。各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关统计报表,考核结果报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

2.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比奖励资格。

(1)发现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金融案件或出现经营风险的。

3.奖励金额30%奖给金融单位主要负责人,70%奖给金融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及主要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当-实缴税收中由税务、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查补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项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个人受奖者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请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三-申请奖励的资格;对于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