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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级别评定标准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10-29 00:00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诚信个人发展,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与管理遵循公正、公开、客观、中立、动态、被动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个人信用级别,是广义的信用级别,是指自然人的主观诚信级别,即:个人诚信的主观意愿程度。本标准不对个人的客观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它仅仅关注个人履约的意愿,并被动地、忠实地记录个人履约的结果。除非个人提出申请,本标准对个人评级前的历史信用表现不作关注。本标准主要关注个人评级后的信用表现,并被动地、忠实地、动态地向社会反映。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建档人是指个人信用档案的被记录人,如:对于张三的个人信用档案,张三就是该个人信用档案的建档人。

第五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创建符合本标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由该系统自动为建档人评定信用级别,并保证个人信用级别评定的客观性与制度性,减少主观性与人为性。

第六条 个人信用级别根据建档人个人信用档案记录评定,并动态记录到建档人个人信用档案中。

第二章 级别符号

第七条 个人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类级别,其中A、B、C前三个类级是按身份证与学历证的可信度评定的,D级为警示级别,表明可信度很低。前三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分别为:DA、DB、DC。信用级别根据建档人信用档案中的信用记录与信用积分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信用级别另外使用 “+”号与“-”号两个附加符号,分别表示建档人是否做出了带有315条款的诚信承诺或是否近期有失信记录。

一、“+”号的表示:建档人做出了带有315条款的诚信承诺,该诚信承诺的内容是:

(一)建档人郑重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

3.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如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承诺,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

4.对于因意外而没有履行承诺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善意地对待利益相关人。

(二)如果建档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承担公开投诉与永久曝光的责任。

二、“-”号的表示:建档人近360内有失信记录(注:可信度为可信或较可信的失信记录,下同)。

第三章 级别评定与升降

第九条 建档人个人信用档案中的身份证与学历证书均通过认证的,为A级。信用积分高于360分后,提升为AA级;信用积分高于720分后,提升为AAA级;信用积分下降至360分或720分以下时,对应降低信用级别。

第十条 建档人个人信用档案中身份证或学历证书的一项通过认证的,为B级。信用积分高于360分后,提升为BB级;信用积分高于720分后,提升为BBB级;信用积分下降至360分或720分以下时,对应降低信用级别。

第十一条 建档人个人信用档案中的身份证与学历证书均未通过认证的,为C级。信用积分高于360分后,提升为CC级;信用积分高于720分后,提升为CCC级;信用积分下降至360分或720分以下时,对应降低信用级别。

第十二条 建档人在信用积分低于零分或近360内发生5次以上(包括5次)失信行为时,原信用级别降低为D级,其中:原信用级别为A类的,降低为DA级;原信用级别为B类的,降低为DB级;原信用级别为C类的,降低为DC级。

第十三条 C级与B级可以通过补充身份证、学历证书认证的方式对应提高信用级别,如:CC级的身份证与学历证书通过认证后,对应提升为AA级。

第四章 失信管理与失信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信用评级的个人失信后,由其利益关系人根据其承诺,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内部信息管理标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对其进行内部投诉、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按相关标准忠实地记录失信行为,并按相关标准扣减信用积分,调整信用级别。

第十五条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企图或已经骗取信用级别的,为重大失信行为,将给予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处罚,并相应确定或调整信用级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了便于人们解读个人信用级别,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本标准编制《个人信用级别评定及附加符号说明表》,见附表。

第十七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