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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10-29 00:00 浏览次数:1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机制和法制建设尚未健全,社会经济生活中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坑蒙拐骗等失信行为还有所存在。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金融、保险、电信服务、社保等高风险行业,以及商务活动、消费信贷等领域,对信用服务的需求已大量存在,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的问题渐突出。所以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同时解决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商业信用风险防范两个层面的问题。从社会需求看,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违规失信行为对社会经济和公众造成的伤害,建立联防机制更具普遍性和紧迫性,是当务之急。当前,信用体系建设首先需要做好基础工作。

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首要环节。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主体,都要依法依规,以不同的形式公开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信息公开必须在保护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二)培育信用产品供求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要求形成发育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加工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形成信用市场的供给;通过政府鼓励示范、增强社会信用意识、引导企业重视失信防范机制等措施,形成和培育信用产品需求;市场主体通过应用信用产品,做出理性决策,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扩大信用产品的需求,刺激信用产品的供给,使信用市场良性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得以正常运转。

(三)形成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这种机制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信用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并限制如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资格资质的认定等活动。二是形成社会约束机制,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将丧失便利,在生产经营中会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成本,生存空间会被相应压缩,直至被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逐出市场。三是司法机关通过信用信息获取案件线索,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力度,使违法失信行为无处藏身。四是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使失信者的社会形象受到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