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岳阳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   2020-04-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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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1.2.2统一领导

1.2.3 分级负责

1.2.4分区警戒

1.2.5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1.4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1.5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及分级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疫情的确认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3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4.1.4 疫情报告内容

4.1.5 疫情报告形式

4.1.6疫情报告管理

4 .2 疫情分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3.2  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3.3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3.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3.5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

4.6.2 分区警戒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疫区群众防护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11 新闻报道

4.11.1宣传报道

4.11.2疫情发布

4.12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  应急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2交通运输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6.2.4治安保障

6.2.5物资保障

6.2.6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8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我省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3 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1.2.4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号)。

1.4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养殖密度高,防疫条件落后;地理位置特殊,内地动物运往广东等沿海地区过程中,在我省交通沿线途卸、丢弃病死动物现象严重。这些使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很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制定相应预案,分别适用于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农业厅厅长、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农业(畜牧水产)、宣传、发改委、农办、财政、监察、交通、卫生、民政、工商、林业、公安、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军区后勤部、海关、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市州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完成省应急委交办事项。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省农业厅厅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

2.3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省农业厅(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交通厅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省林业厅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外贸出口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省质监局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证质量。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省军区系统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所属机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长沙海关负责进出口防治物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关,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关情况,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公司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2.4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省农业厅根据疫情监测、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或授权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报省应急委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3.4预警及分级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疫情的确认: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动物检疫员(包括水生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乡镇、县市区、市州、省和国家动物防疫机构建立五级疫情报告系统,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6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 .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本省与相邻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5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窝火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制定的分级标准要报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2  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3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市州和事发地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同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4.3.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4.3.5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通信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区政府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6应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人群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

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兽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农业厅负责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兽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11 新闻报道

4.11.1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11.2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它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部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1.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1.3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开展社会救济救助,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比重。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保险

积极组织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灾保险,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灾害保险,努力降低养殖风险。

5.4  应急总结

5.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4.2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省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兽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上级指挥部要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①建立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②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③市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④县市区要储备适量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组建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诊断、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政策、法律决策建议。负责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3.2 市州、县市区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3.3 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6.3.4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各级兽医行政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个财政年度,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病的能力。市州、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8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报烈士。

8.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监控区:监控区是指根据疫情、气候、交通、河流、山脉、动物(产品)移动、候鸟迁徙等状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省农业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