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1〕127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1-07-1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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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锋华(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3062119XXXX17XXXX):

鸿鑫养殖场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养殖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场污染防治措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12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场于2021年8月1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