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2〕11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11-11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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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尚食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65R95F

法定代表人:龚利华

详细地址: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毛栗片仙山组

岳阳县尚食食品厂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厂调查核实,发现你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未申请陈述申辩,于9月19日申请听证,我局于10月28日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2〕112号)、《送达回证》及《听证笔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经案审会合议决定,对你厂的听证理由予以采信,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厂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