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3〕14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06-2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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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3〕1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辉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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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邱*魁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北路

  湖南辉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6日,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岳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运维,检查时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废水处理系统除臭设施未开启,厌氧池集气罩破损,臭气通过集气罩破损处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

  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4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