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29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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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钟福保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

经查实,2020年12月27日,岳阳县9634生活小区12栋东边,为9634生活区居民氧气切割废弃老年代步车,因处理不当引发失火,后又未采取补救措施,任其燃烧,造成大量黑色烟尘及大量伴有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造成环境污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2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九条的规定。依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九条①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鉴于非主观意识焚烧,但因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污染事实,本局对你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