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11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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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汤大为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

经查实,2022年3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大队巡查,在岳阳县富荣路融湾新天地建筑工地时,发现你在焚烧树叶、枯草及建筑垃圾并伴有大量烟尘,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1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九条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处罚基准: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局对你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