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17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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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邓秋良,男,汉族。

经查实,2022年03月09日,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岳阳县林冲路违规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经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违规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枝干9根(直径4cm2根,直径5cm7根)。此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1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篇第四章第一节第七十二条(二)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树木枝干直径超过3公分的,树木主干直径超过5公分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砍伐树木枝干直径超过3公分的,超过部分每公分加罚200元;擅自砍伐树木主干直径超过5公分的,每增加1公分加罚500元,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元。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