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28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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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周常军,男,汉族。

家庭地址:湖南省汨罗市玉池乡

经查实,2022年3月24日,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县城贺坪路明德小学旁违规擅自摆摊设点。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28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八)项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摆设摊点,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