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38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0-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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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38号

当 事 人:张敏子      身份证号码: 43062119******0410  

地    址: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大冲村第一组     

联系电话: 137******44

经查实,2022年4月7日,你驾驶拖拉机(车牌:湘F06D8520)运输建筑垃圾,并擅自将渣土倾倒在兴吴村雷家组,造成约3平方污染。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4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38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