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2〕10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10-18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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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不罚决字〔2022〕10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西湖湾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3384463258

法定代表人:季红谷

详细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向阳村钟家组

2022年7月28日,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县西湖湾竹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锅炉除垢剂清洗锅炉过程中,将15桶约375公斤的清洗废水(酸性)通过锅炉底部的排污阀(直径32mm)连接一根钢管(长度约2m)排至锅炉房旁边的山沟内,再通过山沟流入公司旁边的无名山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理由主要是:公司应岳阳市检验检测院的要求,对锅炉内壁管道水垢进行清理。在操作工程中,将处理的污水灌入公司自建的消防应急池兼污水净化池内,立马采取了添碱中和处理,并堵死泥底无渗漏的消防与污水净化池周围的外排口子,没有出现外渗及危害后果;事后,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现场补救和积极防护,杜绝了污染后果的发生。

2022年10月12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就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进行研究,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