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2]9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10-1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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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不罚决字[2022]9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爱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82197204******):

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8月30日反馈岳阳县长湖乡大众村存在化学原料废容器露天堆放的行为后,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你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集的废包装桶36个(形态为固体的树脂和沥青,重量为1.78吨)、废矿物油1桶(形态为液体,重量为0.22吨)、堆放在岳阳县长湖乡大众村自家门前空地上。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根据岳阳县分局后督察情况,经案审会研究认为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无证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