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不罚决字〔2022〕20号 不予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12-21 10:32
浏览量:1 | | | |

岳环不罚决字〔2022〕20号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1446197071C

法定代表人:王石虎

详细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65号

2022年10月27日,岳阳县分局对你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你医院有1台II类DSA射线装置、4台III类射线装置(2台移动DR,1台口腔CT、1台新冠肺炎检测CT)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新建并进行安装,并有4台III类射线装置投入经营使用。DSA射线装置于2022年8月17日开始安装射线装置(暂未投入使用)、口腔CT射线装置是2021年11月开始使用至今、新冠肺炎检测CT于2020年2月20日安装使用至今、1台移动DR射线装置于2020年2月20日安装试用至今、另一台移动DR射线装置,2013年11月30日安装使用,2020年12月停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岳阳县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的不予处罚之规定,并结合你医院4台III类射线装置3台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且你院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不对你院实施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就你医院案件事实进行研究,并结合岳阳县分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涉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医院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