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不罚决字〔2022〕21号 不予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12-12 10:33
浏览量:1 | | | |

岳环不罚决字〔2022〕21号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1446197071C

法定代表人:王石虎

详细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65号

2022年10月27日,岳阳县分局对你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你医院有1台II类DSA射线装置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并安装辐射装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岳阳县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的不予处罚之规定,并结合你医院射线装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且你院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不对你院实施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5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就你医院案件事实进行研究,并结合岳阳县分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医院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