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2〕1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12-2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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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2〕1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飞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M4DGG4X

法定代表人:孙小兵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墙镇

岳阳县飞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上传在自行检测平台的检测报告是无效的,认定你公司未做自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申请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2〕36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岳阳县分局意见,经案审会合议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3年1月2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