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2〕1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12-2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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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2〕1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弘基陶瓷原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NYTJ003

经营者:杨志伟

详细地址: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横铺村排头组

岳阳县弘基陶瓷原料加工厂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厂调查核实,发现你厂长石原矿砂土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2〕17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厂于2023年1月2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