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决字〔2023〕37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11-2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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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决字〔2023〕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奇:

  居民身份证:43062119********57

  地址: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三义村第8村民组

  吴*奇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所操作使用的型号为LG855NG(发动机型号:WP10G220,WP10G200E341)装载机2台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所操作使用的LG855NG(发动机型号:WP10G220,WP10G200E34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LG855NG(发动机型号:WP10G220,WP10G200E341)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性检测,WP10G200E341尾气排放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2.26m-l、2.22m-l、2.27m-l,平均值为2.25m-l,限值为0.80m-l,WP10G220尾气排放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2.14m-l、2.26m-l、2.28m-l,平均值为2.23m-l,限值为0.80m-l。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23〕3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