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3〕189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11-2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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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3〕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新湘利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QFGR56E

  法定代表人:黎*

  住所: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生态工业园13号

  湖南新湘利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22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2023年申报的危险废物代码(HW12 900-252-12)与你公司环评审批通过的危废代码(HW12 264-013-12)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你公司变更的危废代码(HW12 900-253-12、HW12 900-299-12)均不一致,危险废物种类申报错误。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废处置合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变更危废代码的回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11月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免处罚,鉴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经案审会研究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8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从轻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