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自然资罚字[2023]08号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06-2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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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621********4118

现住岳阳县月田镇半洞村

  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李*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租用挖机,在岳阳县月田镇大界村杨林片范围内开采砂石矿,现场调查了解,李*波以每小时 260 元的价格租用月田镇稻田村东元片老屋组居民*凯的挖掘机,于当天晚上在岳阳县月田镇大界村杨林片范围内山上挖取砂石矿,挖取现场的土地类别为荒山,总计开采时间约二十个小时,大约开采了1229 方砂石矿(约 1966.4 吨),并把挖出的砂石矿用农用车辆外运并由车辆司机自行处理,用于抵扣工资运费。获悉该情况后,我执法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当事人李*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下达了:“岳县自然资责停字[2023]07 号”《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案件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下达了“岳县自然资告字[2023]第0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时,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当事人李*波未经批准,擅自在岳阳县月田镇大界村杨林片范围内进行非法开采山砂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盗采数量不大,主要是修建至水库的道路,在被我部门发现制止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取证,建议对当事人李*波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捌佰肆拾玖元整(¥8849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并将罚没款缴至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

  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备注:付自然资源局罚没款),账号:82019330000000184。

  本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成

  电 话:17673488626

  地 址:岳阳县天鹅北路69号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