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市场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办理流程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0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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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办理部门告知

对申报承诺的事项,县市场局向申请人告知下列承诺内容:

1、市场主体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违法建(构)筑物(包括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构)筑物等)、危险建(构)筑物、被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得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市场主体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该市场主体经营内容相适应,申请人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市场主体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并准确理解申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申报承诺书当面递交我局窗口工作人员(线上办理全程电子化的上传至住所使用证明栏)。

三、承诺书留存

申请人应当向我局窗口工作人员(线上办理全程电子化的上传在住所使用证明栏)提交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我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申报承诺书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四、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工商登记住所承诺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和风险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

根据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检查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及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提交虚假信息骗取登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市场主体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具体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房屋所有权人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请补充填写)

房屋法定用途

□商业    □工业     □办公     □住宅

□其他                          (请补充填写)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备注:1、《承诺书》只在市场主体设立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

2、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申请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和被征收范围内建筑物等依法不能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三、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已阅读、知晓并充分理解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所申请的登记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涉及市场准入(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所规定的内容。

七、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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