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目录(二)
来源:县交通局   2022-04-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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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乡级

及其

1

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机动车维修场地证明

机动车维修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决定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备案申请人

 

 

 

备案

2

聘用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细。

机动车维修备案

国务院决定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备案申请人

 

 

 

备案

3

环境保护措施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备案

国务院决定

岳阳县交通运输局

备案申请人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