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赋予乡镇管理权限项目清单
(岳县政办〔2021〕13号文件第一批赋权中,农业农村局共赋权4项,以下前3项为省指导赋权项目,后1项为县定赋权项目)
|
序号 |
职权类型 |
项目 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赋权 部门 |
赋权 形式 |
自由裁量依据 |
自由裁量基准 |
|
24
24 |
行政 监管
行政 监管 |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源地和耕地保护的监管和执法 |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相关监管规定及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监管责任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设立标志,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和耕地进行保护。 2.开展饮用水水源和耕地保护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查处。 3.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予以治理 4.其他责任: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 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任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人员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人员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督促措施。 8.报备责任:结果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
委托 下放
委托 下放 |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19 |
见附件1
见附件2 |
|
26 |
行政 监管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执法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监督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止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农业农村局 |
服务前移
|
|
|
|
27 |
行政 处罚 |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加大执法力度。县农业局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主体。凡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农业局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人员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人员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督促措施。 8.监督责任:对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 |
直接赋权 |
|
无 (自行拟定) |
|
38 |
行政 处罚 |
除东洞庭湖和新墙河主河道外的沟港湖叉电鱼、毒鱼、炸鱼、迷魂阵及违规网具、三无船舶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人员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人员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督促措施。 8.报备责任:结果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农业农村局 |
委托 下放 |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17 |
见附件3 |
附件1: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十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正在建设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较重情节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26 |
将剧毒、高毒 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 果、茶叶、菌 类、中草药材 生 产 或 者 用 于 水 生 植 物 的 病 虫 害 防 治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 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 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 防治;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
|||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 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 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
附件2:
19、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耕地质量)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1 |
破坏耕作层 土壤或未按 照耕作层土 壤再利用方 案的要求剥 离耕作层土 壤的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 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 款。 |
破坏耕作层土壤涉及耕地面积 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 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
破坏耕作层土壤涉及耕地面积 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 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五元 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
|
破坏耕作层土壤涉及耕地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或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 离耕作层土壤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二十元 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破坏、擅自 变动耕地质 量监测点基 础设施、永 久性标志的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但不影响设施、标志作用发挥, 未造成损失 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
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 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影响设施、标志作用发挥,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影响设施、标志作用发挥,造成损失的 |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附件3:
17、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使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破 坏渔业资源方 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 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 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 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 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 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逃避、抗拒检 查或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 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 足五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 和 违 法 所 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 捞许可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造成严重渔业 资源损害或者渔业污染事件,违法 影响较大的,或捕捞渔获物一百公 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可以没收渔船,并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2 |
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 规定进行捕捞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 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 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 进行捕捞的,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 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 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 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 和 违 法 所 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 捞许可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 进行捕捞的,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 为被查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 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可以没收渔船,并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3 |
使用禁用的渔 具、捕捞方法 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 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 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 捞,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捕 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 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 的 |
没收渔获物 和 违 法 所 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 捞许可证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 捞,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 或者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 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没收渔船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4 |
使用小于最小 网目尺寸的网 具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 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 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或者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 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5 |
渔获物中幼鱼 超过规定比例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 5%以上、不足 10%,或 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 值不足三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 济鱼类幼鱼比例10% 以上、不足15%,或者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斤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 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 和 违 法 所 得;没收渔 具,吊销捕 捞许可证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 济鱼类幼鱼比例15%以上,或者捕 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没收渔船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6 |
制造、销售禁 用的渔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 三千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制 造、销售的 渔具和违法 所得 |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 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 五千元以上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未依法取得捕 捞许可证擅自 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 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 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没收渔具和渔船。 |
初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渔 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 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 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 千五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 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 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或者一次性违法捕捞 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不足一百公斤 或者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
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一次性违 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者价 值五千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 和 违 法 所 得;并可以 没收渔具和 渔船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用说明:
1、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项目名称)》“序号+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的方式表述。对于“违法情节”或“裁量标准”引用时字数过多的情形,可另附表格样式的标准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2、引用示例: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6;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