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03-0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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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局党组集体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文化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等;

3、研究、拟定、上报全县国民经济综合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年度工作目标;

4、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重要专项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5、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6、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人才引进和内部工作人员的交流与调整等事项;

8、重大活动的筹备,重要安全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9、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申报;

10、需集体审议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11、县本级管辖的价费调整;

12、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干部管辖权限应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录用、任免、交流和调整;

2、对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的处理;

3、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人事事项。

4、局属单位领导班子配备;

5、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局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招投标管理;

2、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

3、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方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须集体研究决定;

3、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安排;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基本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局党组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议题确定

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局领导或有关股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拟任免干部的人选,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

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各有关股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

必要时,有关议题须报县委、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批准。

(二)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三)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提出议题的局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

2、与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局长应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4、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5、有关职能股室和二级机构、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四)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2、会议作出决议后,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

3、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4、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局党组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监察室要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三)对未经局党组集体决策而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组织报告;

(四)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