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来源:岳阳县政府办公室   2021-06-2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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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发〔2014〕1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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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部门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室、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县政府门户网或者《岳阳县政报》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第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一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附电子文本)径送县政府办秘书组。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县政府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办应当保证县政府法制部门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参照本规定第八至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或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县政府办室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县政府门户网和《岳阳县政报》公布。

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径送县政府法制办。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交县政府门户网和《岳阳县政报》统一公布。

第十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监督制度: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县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受理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的,县政府法制部门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复议机关。

(四)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应于接到指示或者建议、转送函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或者向建议、转送机关书面告知审查结果。

依照前款规定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执行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部门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职责的,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审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效力原则确定适用的依据;

(二)上位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适用的依据;

(三)不同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最高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

(四)同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报请该人民政府裁决适用的依据;

(五)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适用的依据。

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或者决定适用依据的,中止审查,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或者决定后,恢复审查。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发现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该部门规范性文件。

确认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和《岳阳县政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实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和《岳阳县政报》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人民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拟订解释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布,与原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县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就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答复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关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径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6年4月14日发布的《岳阳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岳县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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