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3-2119083
  • 统一登记号:YYDR—2023—00003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9-08
  • 信息时效期:2025-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发〔2023〕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3-09-0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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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3—00003



岳县政发〔2023〕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现将《岳阳县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激励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试行)

  为深入践行“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引导和支持我县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相关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条  对在我县年增值税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等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和从事互联网安全服务与数据服务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年增值税销售额

一次性奖励金额

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万元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万元

1000万元以上

10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年增值税销售额多次晋升规模等级的,一次性奖励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不叠加”原则确定)

  第二条  对所运营的园区、基地新获得省级以上“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及类似荣誉且当年在我县依法纳税的运营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荣誉级别,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荣誉级别

一次性奖励金额

国家级

50万元

省级

30万元

  第三条  对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商集聚园区投资运营主体,根据所投资运营的电商集聚园区的建筑面积,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90万元:

  (一)所投资运营的电商集聚园区年度网络销售额5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引进有销售实绩在我县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10家以上的;

  (二)所投资运营的电商集聚园区有3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被省商务厅认定为“湖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相关企业按时向商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的。

  单个电商集聚园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合计同比每增加1亿元,对相关投资运营主体奖励2万元(单个投资运营主体奖励额同一年度内最多10万元),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我县产品网络销售额占比30%以上的电子商务行业领军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多300万元,按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具体如下:

年网络销售额

奖励金额

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100万元

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

200万元

15亿元以上

300万元

  对在我县新注册的且纳税地和发货地均属我县的年网络销售额过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鼓励开拓和发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在“亚马逊”“Wish”“eBay”“速卖通”“天猫国际站”等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相关电子商务企业当年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而实际投入的经费×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对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且相关公共海外仓获评为“省级公共海外仓”荣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

  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跨境电商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且年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跨境电商业务年销售额

年纳税额

一次性奖励额

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

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人民币2万元

1百万美元以上5百万美元以下

人民币20万元以上

人民币4万元

5百万美元以上1千万美元以下

人民币1百万元以上

人民币20万元

1千万美元以上

人民币2百万元以上

人民币4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建设直播基地,鼓励直播团队入驻直播基地。

  对符合认定条件(认定条件具体为:直播基地有专门的策划、运营、制作、推广机构,直播基地运营主体办公区域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县内直播基地运营主体,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累计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对入职县域内企业且为所入职企业直播带货且相关直播带货在我县年应税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直播人员,按照相关直播带货在我县年应税销售额×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直播人员奖励额最多30万元)。

  根据影响力和带货能力,每年评选本土优秀网红10名,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我县直播电商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带货能力强的优秀主播人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七条  鼓励“湘商回归”“返乡创业”项目企业在我县发展数字经济。在我县发展数字经济的“湘商回归”“返乡创业”项目企业,还可以依照《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依照《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有关规定享受仓储补贴。新入驻电商集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参照《岳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条》有关规定享受产业扶持奖励。

  第八条  电商集聚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所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照《岳阳县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在人才补助、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关奖励和补助。

  对电商集聚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12万元以上且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单一企业不超过10人),根据其当年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由电商集聚园区定期组织申报)。

  附  则

  一、本激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激励政策的适用不溯及既往,由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规定与本激励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激励政策为准。

  二、适用本激励政策所形成的奖励资金、扶持资金和补贴资金,适时纳入财政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机构、个人。

  三、本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不叠加’原则享受优惠或获得奖励、扶持”。

  四、按照本激励政策享受优惠或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在我县注册、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信用不良记录。

  五、本激励政策中,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