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3/2023-2140816
  • 统一登记号:YYDR-2023-14001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06-29
  • 信息时效期:2028-06-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农发〔2023〕23号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岳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06-2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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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岳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县农发〔2023〕23号

  YYDR—2023—14001


各乡镇(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适应我县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27号)、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农函〔2020〕90号)文件精神,结合岳阳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岳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9日

  岳阳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需要,规范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27号)、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农函〔2020〕90号)文件精神,协商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龙头企业是指在岳阳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三条  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已经商务、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企业,下同)、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饲料、肥料、农药、种子等,下同)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依托我县农产品资源优势,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业务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其他细分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单个产品为小众特色产品,且发展潜力大,具有行业领先优势。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年交易额8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电商企业规模。农产品平台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应用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5)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训练等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且为省三星级休闲农庄。

  (6)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综合服务收入400万元以上,常年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

  (7)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企业规模。参照“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执行。其中肥料、农药生产与经营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农化服务机构,有专业农化服务从业人员5人以上,长期服务或者领办2个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

  4.企业质量管理。

  (1)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并开展自律检测。

  (2)实行“两证+追溯”管理和赋码标识。

  5.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300户以上;小众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畜禽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电商企业带动农户数量200户以上。除电商企业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竞争力。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域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企业素质。企业负责人综合素质较高,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质量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规定,企业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第七条  申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帮扶,帮扶脱贫户(含监测户)3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就业5人以上,或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发展产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的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

  3.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过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等)。

  6.企业的资信和征信证明(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7.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须提供企业近1年内完税证明)。

  8.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说明并附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等)。

  9.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及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含食用农产品“身份证”管理、质量追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近1年内由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体系认证证明等)。

  10.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11.企业参与产业帮扶的,须提供证明材料,包括脱贫户(含监测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12.企业获奖等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注册商标材料等)。

  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县农业企业协会意见后,将审核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县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与办法:

  1.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2.县农业农村局就审核意见征求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形成综合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3.经县农业农村局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颁发证书牌匾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管理,釆取实时调度、实地考察、双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基地、加工、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县级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县级龙头企业按照县农业农村局的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等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银行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资料。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龙头企业的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分析运行状况,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3.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上市违规操作、涉黑涉恶、坑农害农、“大棚房”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失信(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对本辖区的县级龙头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测管理职责,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设龙头企业,及时反映龙头企业发展状况;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和农户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强化诚信理念,建立政、银、企风险共御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龙头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产业化经营主体,独立承担一切债权债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经济合同或其它形式明确公司与各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引导、协助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承担县级龙头企业、农户、银信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经济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县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县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岳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申报企业的推荐材料和企业运行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从县级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