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县卫健局办公室   2022-10-2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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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卫生健康执法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执法权限。权力和责任清单。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行政强制的方式、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五)监督举报。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进驻政务大厅的部门服务窗口应公示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工作人员及其岗位信息,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咨询渠道、监督方式、状态查询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经执法机构审核,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