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2-04-12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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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岳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岳阳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各股室(中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各股室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各股室(中心)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各股室(中心)、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