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0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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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006

  岳阳县恒兴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陆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394032848L

公司地址:岳阳县长湖乡胡山村凤形组   

主要负责人:彭洪

身份证号码:43062119******331X            

联系电话: 157******77

2023年3月13日,我局接到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移送案件函,移送案件内容为你气站涉嫌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燃气及跨区域经营。经查实,2023年2月26鲁某达驾驶长城牌皮卡车装载24只空液化石油气钢瓶到达你气站,在你站购买并充装满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共计313公斤。而你气站工作人员在知晓鲁某达非你站配送员,且大量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依然提供气源。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本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06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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