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1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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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015

 

人:李雄,汉族,身份号码:43062119******1059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同心居委会第四组

联系电话:158******76

经查实,2023年5月7日,你在县城荣湾湖公园内,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荣湾湖广场内搭建临时舞台举办婚庆活动,且因操作不当致使推广宣传牌倾倒引起恐慌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局于202305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1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二项、(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圆¥:6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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