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2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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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022

行政相对人岳阳县兴远液化气实业有限公司长安气站

   人:卢浩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98825667H

公司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兴无村十一组             

联系电话: 139******99

经查实,2023年5月18日我局燃气股开展全县燃气安全打非治违行动中,在岳阳荣家湾镇烽火路,查获的罗某驾驶的一辆装载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三轮摩托车,车上载有14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中均已充装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为你气站提供,且气瓶非你气站自有产权气瓶,共计144公斤。当事人交待,当事人非你公司配送员且未获得相关资质及许可,和你公司存在供销关系,所载液化气均为你公司提供,你气站承认罗某交待全部内容为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本局于2023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22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章第一节第七十七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在2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整)。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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