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4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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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4

行政相对人彭岳红      

身份证号码: 43062119******7717  

   址:湖南省岳阳县杨林乡崩山村彭家村民组20号     

联系电话:150******98

经查实,2023年6月9日,你驾驶自卸车(车牌:湘F·B0062),因车辆防护措施未做到位,导致运输的麻石粉末灰浆沿途散落,造成城南大道武广铁路路段路面污染。此行为违反了《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二十四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专用车辆或者采取全封闭装载,并在装卸过程中采取防尘措施。本局于2023620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2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章第四节第九十四条(三)项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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