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8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9-1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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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28号

  行政相对人:岳阳县张谷英镇水电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张四波   43062119******46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60735835G

  公司地址:岳阳县张谷英镇渭洞居委会388号

  联系电话:139******54

  2023年6月5日,我局燃气股接到岳阳县张谷英镇政府应急办反映,你气站正在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燃气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你气站已停止违法充装行为。通过张谷英镇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提供你气站现场违法充装信息及刘某光等四人指证,发现你气站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对你气站工作人员(张某丛)及法人代表进行调查问话,你气站法人代表及充装人员均已承认充装经营了液化石油气。经查实,你气站以110元的价格,向用户携带的YSP35.5型气瓶,充装了液化石油气1瓶共14公斤。根据对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监管,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于2021年7月9日到期,现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超出有效期限经营。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28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000公斤以下,或经营天然气在1万标准立方以下,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