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1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1-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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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 事 人:任招军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496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庆丰路

  联系电话:135****1650

  经查实,2024年1月5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在岳阳县城关镇老街路的一居民楼内,非法存储大量的液化石油气瓶。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勘查YSP35.5型气瓶共计34个(已充装燃气的气瓶18个,空瓶16个),YSP12型气瓶共计9个(已充装燃气的气瓶2个,空瓶7个),共计226公斤液化石油气。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本局于2024年1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条(五)项、2、违法行为适用从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