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3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2-1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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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3号

  姓名:万旭东

  身份证号码:43062119******5713

  住址:岳阳县中洲乡坪垸村第三村民组**号

  联系电话:199****8338

  经查实,2024年01月0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驾驶自卸车(车牌:湘D.C5797)在县城城南大道的路面上运输木屑片,因运输未密封,造成了沿途洒落,从文胜南路驾驶至鹿角码头,沿路有木屑洒落的痕迹,经现场勘查,污染面积约为6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01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九)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