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4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3-0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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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004号

  当 事 人:张事保

  身份号码:43062119******181X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黄沙街镇荷塘村

  联系电话:135******0361

  经查实,2024年01月28日,你在岳阳县黄沙街镇荷塘村驾驶隆鑫三轮摩托车(湘F.Z8362),在未办理燃气配送资格证的情况下,载运液化石油气,并擅自将燃气转供给用户。经现场勘查,三轮车上共有充满气体的液化气罐14个,共计168公斤液化石油气。此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七)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本局于2024年2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00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条(六)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