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门户网   2019-10-10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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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办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重要环节,更是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维护法制权威、推进依法治县的关键举措。为解决机构改革后行政应诉工作相关问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总揽、分工调度的原则

1.全县行政应诉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主管。被诉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含县人民政府各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的具体行政应诉案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含县人民政府各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指挥长)具体主管。

2.被诉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县司法局负责接收。县司法局在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依照《岳阳县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拟定该行政案件的应诉承办机构和政府分管领导,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及时召集县司法局行政应诉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应诉案件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应诉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行为办理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县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调度会议,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分工,确定该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和出庭人员,做好行政应诉案件的预判,研究制定行政应诉方案。被诉行政机关是乡镇和部门的,乡镇和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应诉工作方案。

二、坚持法制指导、跟踪督办的原则

县司法局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牵头、指导、协调、调度、督办、考核工作。进一步健全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机构设置,在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加挂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公室牌子,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开展相关工作。被诉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的,确定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后,县司法局要及时指导督促应诉案件承办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应诉材料和出庭应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应在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人员姓名与职务、案件审理结果、败诉原因、后续法律救济及补救措施等基本情况,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送县司法局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与常务副县长。由县司法局提出跟进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再行调度督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相应做好相关工作。

三、坚持职能负责、属地负责承办的原则

1.坚持职能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具体承办、履行被诉行政行为的职能单位、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工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机构的,由牵头单位、机构负责,其他相关单位、机构予以配合。机构改革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机构改革后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该项行政职责承接或继续履行单位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工作;在机构改革前已提起行政诉讼且机构改革后仍未办结的,由原应诉案件承办机构继续承办,原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合并或撤销的,由该项行政职责承接或继续履行单位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工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由该项行政职责承接或继续履行单位负责承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配合和协作。

2.坚持属地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相关行政应诉工作。被诉行政行为跨区域、跨行政单位的,由牵头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其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机构积极配合。

四、坚持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协调会商的原则

建立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对于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召集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工作人员,以及邀请县司法局参与进行会商,确定具体应诉方案和对策。

五、坚持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

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除确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应诉外,应当坚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六、坚持应诉风险防范的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管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以外的义务的决定;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认真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工作机制。

2.坚持预先防范,预防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部署,把整治程序违法、程序不当作为当前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突出整治重大案件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程序违法、不当问题。凡需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司法等部门预先核对,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主体合法等。

3.坚持法律顾问自始至终参与。组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由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组成,县司法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政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自始至终派法律顾问参与,重视法律顾问事前、事中把关作用,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行政应诉案件根据情况指派律师参与。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4.坚持法制监督指导。县司法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全县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职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案卷报送县司法局备案,积极配合做好案卷评查和抽查工作。

七、坚持从严考核的原则

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把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按照要求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结果,以及是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等作为考核内容,考核到单位,到一把手,到分管负责人,到经办人。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要求出庭应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调解的,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通报相关单位并责令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将责任单位纳入年度考核否决和扣分范围。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