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2〕2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2-08-1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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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被申请人将二十三年五个月的退休养老金计发给申请人;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补办8年工龄的2343.84元钱;3.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工伤退休所附加的五千元。

申请人李**称,我自1969年3月从部队退伍后,一直在岳阳县工作,先后在**、中*、县**公司等地任职,直至2000年11月因血吸虫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在我于2000年12月办理退休之时,工作人员遗失了我的从1964年至1979年期间十五年的工龄证明材料,致使工龄计算时间从1979年起至2000年止,退休工资计算比正常情况少,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此,我多次找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诉,直到2016年,在县政府要求下,被申请人组织调查并出具了《关于李**同志请求合并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处理意见》,确认了档案遗失非我之过错,并确认合并计算自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的工龄。然而,对于合并计算工龄后待遇补发的问题,被申请人以2007年岳阳市人社局的文件《关于执行养老保险新政策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第六项的规定不予补发,向我作出了《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我不服该《答复意见书》,于2021年7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岳县政复决字﹝2021﹞第16号,撤销了该《答复意见书》。2022年5月7日,我在被申请人处拿到了《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但该《答复意见书》错误的利用省厅湘劳社函〔2008〕216号,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该《答复意见书》,并支持我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人社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决定不予补发2016年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前待遇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在2016年5月17日核实清楚的情况后便作出了《关于李**同志请求合并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合并计算了1965年至1979年5月的工作年限为连续工龄,且按政策调整了相应的退休工资。二、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补发2016年其重新核实工龄更改之前的待遇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答复人在2022年4月20日答复被答复人《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是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被重新认定后基本养老金能否补发问题的复函》湘劳社函(2008)216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生变更时,其变更后的待遇应从认定变更的下月起开始享受......的规定,可以知道李**要求补发的诉求无政策依据,故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补发2016年其重新核实工龄更改之前的待遇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补发2016年其重新核实工龄更改之前的待遇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答复人在2022年4月20日答复被答复人《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中不予补发2016年其重新核实工龄更改之前的待遇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64年10月入伍,1969年3月退役,1969年5月,在原**镇公社、**区任广播员,自此先后于原**区粮管站、中*乡、南*水库、县**塑料厂、县**公司、县**厂工作,直至2000年11月因血吸虫病办理工残退休。办理退休期间,因工作档案遗失,致使1979年前的工作情况无法证实,县人社局(原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遂以1979年5月为起算时间,计算1979年5月至2000年11月期间的工龄,并以此为标准核发退休待遇。2015年12月起,申请人向县委、县政府及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因两次冤家错案、二十二年工作没有计算工龄、解决合并工龄的报告》,被申请人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成立了调查组。2016年5月17白,被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关于李**请求合并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指示,同意被申请人调查组的意见,最终确认了申请人李**工作档案遗失非其本人错误,并确认其在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退休工资从2016年元月起按政策予以调整。2021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去函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的待遇(补发2000年退休起至2015年该段时期内)。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书》,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理后认为《答复意见书》适用依据错误,遂作出了岳县政复决字﹝2021﹞第16号,撤销了该《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了《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仍不服,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决定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岳阳县纪委出具的岳县纪字[87]第8号文件、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李**同志请求合并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处理意见》、申请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申请人的《湖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本府认为,国家历来重视对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处理涉及退休人员权益保护的工作时,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注重现实。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时因档案遗失,致使被申请人对其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的工作年限当时无法认定,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错不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此后被申请人成立调查组对申请人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的工作年限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调查报告请示县政府主管领导后确认其在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体现了尊重历史的原则。因申请人于2021年6月向被申请人去函的请求是要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的待遇,被申请人两次均是对此请求进行的答复,本府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在2016年5月17日被重新认定后,退休工资从2016年元月起按政策予以调整,对其能否按调整后的退休工资标准补发2000年退休起至2015年这段时期内基本养老金的问题?对此只能注重现实,依据现有的政策进行处理,即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被重新认定后基本养老金能否补发问题的复函》湘劳社函(2008)216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生变更时,其变更后的待遇应从认定变更的下月起开始享受”进行处理。很显然,申请人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县人社局对申请人李**作出的《关于李**请求补发重新核实工龄更改后待遇的答复意见书》。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