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李**请求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答复意见书》,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关于李**请求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答复意见书》(下称“《答复意见书”》),一是请求依法依规认定本人自1972年至1984年期间的12.3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将原来的11.3年改为23.66年,并据此重新计算本人工伤待遇;二是本人因工伤原因提前退休但未按工伤待遇核定退休而补缴的5200元养老金退还本人;三是敬请落实一切国家工伤政策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2年经岳阳县革命委员会招工,进入岳阳*矿工作。后来,先后调入岳阳县*矿、岳阳县*矿、岳阳县**厂工作。1975年上班期间被矿石砸伤头部,头顶骨折,脑部严重创伤。后因岳阳县**工厂污染严重,被关停后回乡务农(见岳阳县工业局于2008年5月出具的《关于原岳阳县*矿职工李**等十七人上访情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了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及“在企业因工致残”等事实)。为岳阳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2009年,经岳阳县人民法院《岳行初字(2009)第21号》判决书确认,岳阳县工业局于2008年5月出具的报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纳确认,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以国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9年12月,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岳阳市劳动(病)监2010年134号),鉴定结果为“丧失劳动能力”。2012年,岳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申请人发放了《岳阳县工伤保险诊疗手册》,以此确认申请人为“老工伤”身份。2014年至今,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落实工伤待遇情况,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退休类别从病残提前退休改为工残退休,提高了工资待遇,但并未严格按照工伤退休待遇予以落实。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实际情况后,被申请人于2022你5月答复认为:一是被申请人迫于压力,将申请人病残提前退休改为工残退休;二是因《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生效后,工残提前退休政策取消了,无法针对老工伤认定及工残劳动能力鉴定,因此无法落实申请人按工伤享受退休待遇。综上,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落实相关合理诉求。
县人社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关于李**请求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答复意见书》答复决定无法为被答复人办理工残提前退休并让其享受工残提前退休待遇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在被答复人本人出具《关于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其妻荣某为其填写《岳阳县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提交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岳市劳动(病)监2010年134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答复人先后补缴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的因病提前退休预留金,市人社局因病提前退休审批通过后,于2010年为被答复人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享受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而被答复人作为年满18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选择因病提前退休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二、答复人作出的无法为被答复人办理工残提前退休并让其享受工残提前退休待遇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工残提前退休这一政策便取消了,所以答复人对于老工伤人员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工残劳动能力鉴定,答复人也无法呈报工残提前退休,市人社局更无法审批提前退休,故答复人无法为被答复人办理工残提前退休,也就无法让答复人享受工残提前退休待遇。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无法为被答复人办理工残提前退休并让其享受工残提前退休待遇的行政行为适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70年代,岳阳县为了大力发展工业,曾以“一工一农”的招工形式,在全县招收了1000多名“一工一农”职工,申请人于1972年经岳阳县革命委员会以“一工一农”招工形式,招工在岳阳*矿工作,此后相继调入岳阳县*矿、岳阳县*矿、岳阳县**厂工作。1983年因**厂污染严重被关闭,申请人被动员回了原籍从事农业生产。2008年5月29日,原岳阳县工业局就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原岳阳县*矿职工等十七人多次到县、市两级上访,请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解决他们养老的问题向本府出具了《关于原岳阳县*矿职工李正阳等十七人上访情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对申请人等十七人的身份进行提出了认定意见及申请人在企业因工致残,并提出让申请人等十七人按政策缴纳养老保险金,享受退休待遇的处理建议。2009年4月15日,申请人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原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履行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法定职责,该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了(2009)岳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该局在三十日内按照相关政策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2010年8月5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8月1日,视同缴费年限为11.42,实际缴费年限14.33,待遇发放起始时间为2010年7月,但申请人于2010年8月4日补缴了自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的提前退休预留金5230.10元。2012年10月10日,申请人填写了《老工伤人员纳入专项资金支付确认资格表》,县工伤中心确认了申请人的资格。2014年4月,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的报告》,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和工残鉴定并办理工残退休及享受工残退休待遇。时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侯**签字请被申请人按政策妥处,被申请人遂将申请人的退休类别从病残退休改为工残提前退休。2021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解决工伤退休有关事项的申请》,被申请人将核实情况后申请人的参加工作时间由1984年8月1日纠正为1972年5月1日,并将其视同缴费年限11.42纠正为11.50。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请示》,请求:一是请求依法依规认定本人自1972年至1984年期间的12.3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将原来的11.3年改为23.66年,并据此重新计算本人工伤待遇;二是本人因工伤原因提前退休但未按工伤待遇核定退休而补缴的5200元养老金退还本人;三是敬请落实一切国家工伤政策待遇。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李**请求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就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一、因《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工残提前退休这一政策便取消了,所以我局对于老工伤人员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工残劳动能力鉴定,我局也无法呈报工残提前退休,市人社局更无法审批提前退休,故我局无法为被答复人办理工残提前退休,而无法办理提前退休的话,其第二、三项及第一项请求的1984至1985年的视同缴费补缴补算(注明:其1972年至1983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纠正并核算给他)就无法落实。也就无法让答复人享受工残提前退休待遇。二、2009年6月1日,李**本人出具《关于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同日其妻荣某为其填写《岳阳县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提交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010年我局根据其本人申请及依据市人社局提前退休审批通过名单予以批准李**因病提前退休。而被答复人作为年满18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选择因病提前退休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意见,可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岳行初字(2009)第21号行政判决书、《关于原岳阳县*矿职工李**等十七人上访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岳阳县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老工伤人员纳入专项资金支付确认资格表》、《工伤认定的报告》、《关于解决工伤退休有关事项的申请》、《关于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请示》、申请人的三份《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打印日期分别为:2010年8月5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19日)、岳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向申请人收取的5230.10元提前退休预留金收据复制件一张
本府认为,申请人请求的事项跨越时间较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时既要尊重历史,但也要注重现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申请人1972年至1983年期间的工龄是否已经计算视同为缴费年限以及1984年至1995年是否应计算视同缴费年限?2、申请人补缴的5230.10元提前退休预留金是否应予退还?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为申请人落实工伤退休待遇政策?
关于焦点1,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自1972年开始参加工作,至1983年因其所在单位**厂污染严重被关闭,申请人被动员回了原籍从事农业生产至2010年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为1972年至1983年,其自1984年至1996年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年限不能认定参加工作的年限,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1972年至1983年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作为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已经将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由1984年8月1日纠正为1972年5月1日,并将其视同缴费年限11.42纠正为11.50,对申请人自1984年至1996年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年限当然不能认定连续工龄而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焦点2,因申请人在2010年8月5日办理退休时《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不能办理“工伤提前退休”,被申请人只能按“因病提前退休”为申请人办理退休,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必须缴纳5230.10元提前退休预留金。
关于焦点3,因被申请人已经于2013年5月6日向申请人发放了《岳阳县工伤保险诊疗手册》,使申请人在医疗保险方面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工伤提前退休”为申请人增加了退休养老金,故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落实了工伤退休待遇,其已享受的工伤退休待遇应保持不变。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请求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县人社局对申请人李**作出的《关于李**请求享受工伤退休待遇的答复意见书》。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