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关于城南李**建房申请调整规划及红线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7月25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违法,并撤销该通知。
申请人李**称,十多年前,其购得**南路西侧临街两层旧房一栋,土地使用权面积130.7平方米(已依法过户),北侧有条人行通道,原始宽度3.2米,旧房三个头,原始产权宽度10.8米,南墙与邻居一米宽的露天梯级接壤。但(原)规划局规划时,并未考虑邻居室外梯级会成为按规划方案实施建房的障碍,在未征得其同意和未作善后处理妥当的情况下,更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做依据违法将其宅基地割掉一米,将原始宽度3.2米的人行通道擅自更改为4.2米,致使其无法按规划方案建房,申请人只得向(原)规划局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规划红线,规划部门鉴于实际情况,于2016年3月18日,经集体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作出《关于城南李**建房申请调整规划及红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答复,并在答复中明示:“你户建房由于纠纷问题导致无法按原规划方案实施”,同时也承认:“调整后并未压缩现状通道宽度”,最后认定北侧人行通道原始宽度为3.2米的结论。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单方撤销《意见》的决定。鉴于此,特呈文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纠正县自然资源局的错误做法。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我局所出具的关于撤销《通知》于法有据。原岳阳县规划局于2016年3月18日对李**出具的《意见》,经审查,该《意见》出台时未按法定程序,且作出申请时也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程序进行,原规划局出具的《意见》不符合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属于我局内部的自我纠错行为,因此该意见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的相关见解和处理办法,仅仅是一种指导性意见,并非为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意见》经实施后发现,如继续按照该《意见》所提出的“同意被答复人以3.2米的间距进行建房的方案”来执行,损害了周边居民的相关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在此情况下,我局遂下发了《通知》,并未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8日,申请人兄妹三人从李**处购买一栋在**南路口(县**西边围墙对面)的两层旧房,该房屋低于当时地面1.5米,占地面积130.7平方米,北侧有条人行通道,原始宽度3.2米,该旧房三个头,南墙与邻居一米宽的露天梯级接壤。2013年11月13日,原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申请人颁发了岳县集用(2013)第039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因**南路提质改造,申请人的旧房及邻近的易**等户住房也一并纳入改造,原县规划局同意申请人建房时与易**等19户联建,该局先后于2014年8月7日、2014年9月23日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易**等19户核发了建规﹝地﹞字第1408212号《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14092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该建设规划许可既没有考虑到邻居室外梯级会成为按规划方案实施建房的障碍,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和未作善后处理妥当的情况下,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法将其受保护的宅基地割掉一米,将原始宽度3.2米的人行通道擅自更改为4.2米,遂不同意按该规划许可建房。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邻居易**达成《房屋接壤处地基妥善划分的协议》。2016年1月6日,申请人向原县规划局递交《关于恳求适当调整规划红线的请求报告》,请求规划:同意其建筑南墙抵与易**之间的室外楼梯北侧边线,住宅北墙以自己现在未拆住房北侧的室外楼梯为界,规划北墙保持与北侧现有5层建筑见距3.2米。2016年3月18日,原岳阳县规划局经局业务会讨论研究,向申请人出具《意见》,该意见原则同意:在国土使用权面积不变的前退下,南北墙按申请要求调整,东西墙与原规划保持一致,但居委会及周边关系自行负责。此后,申请人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进行建房,但仍受周边关系影响,不能开工建设,待申请人将周边关系处理好后准备动工建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为申请人属违规建房,申请人为此多次信访。2020年4月6日,荣家湾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父亲李**出具《关于李**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认为《意见》出台时未按法定程序,且作出申请时也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程序进行,原规划局作出的《意见》不符合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遂对申请人作出《通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违法,并撤销该通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申请人提供的《通知》、信访意见回复书、《意见》、土地使用权证、调整红线请求报告、规划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接壤处基地妥善划分协议书。
本府认为,案涉《通知》虽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的内部纠错行为,但被申请人撤销该《意见》,已经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故《通知》应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既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公信力、稳定性,又可能牵涉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变化,故撤销行政行为宜秉持慎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并确保其实体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在《通知》中笼统说了撤销《意见》的理由,但没有举证证明撤销《意见》的事实及理由,且在作出《通知》前没有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关于城南李**建房申请调整规划及红线的意见〉的通知》。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