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2〕4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1-0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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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左*鸣。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津,县市场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左*鸣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不予立案的举报投诉回复,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答复事项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左*鸣称,1、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未针对举报人举报案件进行依法调查。2022.10.18申请人举报内容如下:涉案产品赠送的辣椒酱标签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4.1.5.1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根据的相关规定,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且必须保证其与约定的质量、品种相符,《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是不适用的。被投诉举报人未履行日常的审查义务,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流入到市场中。2022.10.28被申请人回复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即对湖南湘**记食品有限公司涉举报产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涉举报产品为散装称重食品,该产品有合格检测报告,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符。不予立案处理。

2、被申请人认定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针对涉案产品展开全面调查,未针对涉案产品 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判断说明、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最终导致其对应当立案的 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本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124条、125条没收商家违法所得(单价乘销量)、处罚。

综上,请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被申请人县市场局答复称,经答复人调查,被投诉人湖南湘**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香约圆好味剁椒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鲜农产品销售经营部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农*鲜土物产”店铺,销售的商品“米豆腐重庆贵州湖南四川农家土特产秀山酉阳米豆腐凉粉小吃送辣椒”中被当赠品附带赠送。答复人对被投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并现场提供了产品质检报告、出厂检测记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检查了味香约好味剁椒标签,该标签上标明了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其生产的商品属散装食品不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GB7718标准。GB7718标准2. 1预包装食品已经明确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其重点在于预先定量,而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未预先定量,故该被投诉的产品不属GB7718定义的预包装食品而属散装食品,并未违反国家相关要求。我局已履行全面、公平、公开、公正职责并做出对左*鸣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1、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或者适用依据正确。3、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内容适当。4、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投诉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左*鸣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鲜农产品销售经营部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农*鲜土物产”店铺购买了商品“米豆腐重庆贵州湖南四川农家土特产秀山酉阳米豆腐凉粉小吃送辣椒”,其中被投诉人湖南湘**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香约圆好味剁椒当赠品附带赠送。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赠送的辣椒酱标签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我局工作人员即对湖南湘**记食品有限公司涉举报产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涉举报产品为散装称重食品,该产品有合格检测报告,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符。不予立案处理”。申请人不服该举报投诉处理,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当日决定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回复截图、投诉举报信、涉案产品照片、订单交易信息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案涉产品的检测报告、网店及销售产品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告知案件办理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申请人案件办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对被投诉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举报投诉结果向申请人依法作出了回复,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至于申请人所提案涉产品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问题,现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其重点在于预先定量,而案涉产品味香约好味剁椒未预先定量,该商品标签上标明了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其生产的商品属散装食品不属预包装食品。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1条“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故该案涉产品味香约好味剁椒不属于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管辖的产品。

综上,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举报投诉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左*鸣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