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2〕4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2-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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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杰。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李*杰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19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线索做出处理。

申请人李*杰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 25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00154662844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详见举报投诉信),经查证,该邮件于2022年11月3日送达。然截至复议日被申请人既未对申请人的投诉线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也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已对申请人向其提交的举报线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置保护申请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依法提起了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的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应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结合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1、被申请人收到投诉线索后未及时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是否妥当;2、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已对举报线索做出立案的决定是否适当;申请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因自身权益受损,有权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投诉。可以确定的是,根据前款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消费投诉的处理职权。故申请人依照暂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就应当依照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自收到线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截至做出复议日,被申请人尚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也没有依照《规定》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更没有依照规定处置申请人的消费争议的调解。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其次,是关于举报线索的处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鉴于被申请人自2022年11月3日收到线索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是否已对线索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答复人于2022 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答复人发现,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信中,没有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杰于2022年10月11日在岳阳**印食品店开设在拼多多店铺“烧烤调料食品店”花费了6.2元购买了苦荞粗粮饼,订单号为221011-001352692680766。申请人认为该商品存在虚假信息欺诈行为,于2022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申请人李*杰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快件收发记录;2.投诉信;3.商品图片;4.订单信息。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答复称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的事实。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在60日内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做出处理。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杰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