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2〕50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2-2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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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建。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代*建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2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代*建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在淘宝平台迷浆进口零食店购买了一款日本进口太妃糖,订单号:1712422923386582095收到货发现产地为日本枥木县,属于核辐射地区,国家禁止进口销售的食品,本人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2022年11月11日作出结案反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39号关于开展销售来自日本核辐射区食品专项检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此款涉案食品,上查源头,下追流向,也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及其不作为,被申请人对发现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反而包庇商家,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及其他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也没有进行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单位。更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说明义务。综上请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审查,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诉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答复人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岳阳县嘉安食品店违规网售进口食品行为。答复人受理后,派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岳阳县嘉*食品店其注册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B49**号,是我县一家企业为电商集群注册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地址,其实际经营地不在我县,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投诉人对该商户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都不属于我局管辖. 因此,答复人不予立案。答复人本着优化市场的原则,派执法人员对该商户登记的住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B49**号进行检查,在该地址没有找到该商户,也联系不到该商户。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规定,答复人已拟将“岳阳县嘉*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代*建于2022年10月24日在淘宝平台迷浆进口零食店购买了一款日本进口太妃糖,订单号:1712422923386582095,收到货发现产地为日本枥木县。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产地属于核辐射地区,是国家禁止进口销售的食品,于2022年10月27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11月7日决定受理,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对此做出结案反馈:“接投诉人反映的淘宝平台商家岳阳县嘉*食品店网售违规进口食品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请投诉人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同时,我局在对该商家的检查中发现,在该商家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该商家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我局拟将岳阳县嘉*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代*建不服该结案反馈,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次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交易信息;3.商品图片;4.订单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2.建议将岳阳县嘉安店食品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报告。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代*建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产品存在违规进口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嘉安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应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并列明法律依据,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于法有据。

同时,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情况。经本府查证,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7日进行受理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本府予以确认。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应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不予立案审批,本府予以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代*建作出的结案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代*建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代*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