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2〕5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2-2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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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颖。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蔡*颖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29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本案产品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蔡*颖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以挂号信XA27888925344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脖”不符规定。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随后复议。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及时回复行政行为。申请人蔡*颖对我单位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投诉人蔡*颖投诉的“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鸭脖”标签不符合《中李人民法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的投诉信,我局已依法受理,并通过中国邮政邮寄回复,并已签收,投诉人没有收到我局寄达的举报投诉回复函,现提交2022年10月10日回复投诉举报人蔡*颖的回复函及邮寄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蔡*颖于2022年9月29日以挂号信XA27888925344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脖”不符规定。因收件地址为岳阳县县委会收发室,且正值国庆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并于当日受理。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函。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次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向申请人蔡*颖邮寄的快件经中国邮政官网查询,显示于2022年10月19日由名为蔡*的他人代收。该快件邮寄地址为申请人提供的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中山*路**洞路口,联系电话为申请人提供的1882068***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2.交易信息;3.商品图片;4.购物小票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举报投诉回复函;2.快件邮寄单及收发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材料,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故申请人认为其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回复的理由,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蔡*颖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蔡*颖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蔡*颖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